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些变化(202101)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稅收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政策梳理如下,關注我,多學法律,遇事不慌: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制定,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了企業爲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財稅〔2015〕119號,放寬了研發活動範圍,採用負面清單方式,進一步擴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範圍。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條款被財稅〔2018〕99號廢止)。

4.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明確了財稅〔2015〕119號文的政策執行口徑,簡化了研發費用在稅務處理中的歸集、覈算及備案管理,進一步降低優惠的門檻。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條款被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財稅〔2018〕64號和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廢止)。

5.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完善和明確了部分研發費用掌握口徑,在體例上適度體現系統性與完整性。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6.財稅〔2017〕34號、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國科發政〔2017〕115號、國科火字〔2017〕144號、財稅〔2018〕76號、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國科火字〔2024年第16號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管理體系。

7.財稅〔2018〕64號,規定了從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8.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適用於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將原表單的“基本信息”相關項目調整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文件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的規定,修訂“委託研發”項目有關內容,將原行次內容細化爲“委託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其中:允許加計扣除的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並調整表內計算關係。

9.財稅〔2018〕99號,提高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口徑,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0.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了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11.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規定了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執行,不再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和報送《“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由企業留存備查。本公告適用於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

12.2024年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3號),修訂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簡化表單樣式,主表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7.1+7.2+…),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7.1行、第7.2行……填報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優惠事項的具體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

13.2024年3月1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6號),將財稅〔2018〕99號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即: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4.2024年4月8日,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3號)明確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4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15.2024年9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8號),公告明確:一是在今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注:從上半年擴大到前三季度,即多享受一箇季度);二是增設優化簡化研發費用輔助賬樣式,降低了填寫難度。將4類輔助賬樣式合併爲一類,共“1張輔助賬+1張彙總表”。三是調整優化了“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改爲統一計算所有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即允許多箇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調劑使用,總體上提高了可加計扣除的金額。四是規定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留存備查。

16.2024年3月23日,《關於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4年第16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4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稅〔2015〕119號、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2、改革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清繳覈算方式,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按半年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上半年的研發費用由次年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除改爲當年10月份預繳時即可扣除,讓企業儘早受惠。

二、分析詳情

加計扣除是企業所得稅的一種稅基式優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支出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爲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如對企業的研發支出實施加計扣除,則稱之爲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爲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三、研發費加計扣除條件包括什麼

研究開發費用即使已符合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的要求,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適用幹會計覈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所以採用覈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及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該項優惠;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覈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覈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2024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2024年3月2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4年第16號)規定: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4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2024年5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0號)規定:

從2024年起,企業可以在每年10月申報期申報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優惠,把2024年10月提前享受當年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舉措轉化爲制度性規定,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支持科技創新。

2、增設簡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樣式(2024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爲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4、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採取“真實鬥擾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留存備查。

发布于 2024-09-23 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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